(2015)铜张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