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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