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索力(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何双梅,福建省骏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预远贸易有限公司,索力(中国)有限公司,吴清勇,吴明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表人王波,行长。被执行人索力(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清勇,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双梅,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骏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俊。被执行人厦门市预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鸿。被执行人索力(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清勇。被执行人吴清勇,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明鸿,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137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索力(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何双梅、福建省骏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预远贸易有限公司、索力(中国)有限公司、吴清勇、吴明鸿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索力(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何双梅、福建省骏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预远贸易有限公司、索力(中国)有限公司、吴清勇、吴明鸿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枝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