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柯亦进、缪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项金尧,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林,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飞云,系公司员工。被告柯亦进。被告缪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亦进、缪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曹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