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复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罗伟、罗伟因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复字第29号申请复议人罗伟。申请复议人罗伟因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邯山法拘字第9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申请人不存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事实。经审查,邯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张贵芹、李艳芳、程香风、张娟与罗伟、李岩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以被执行人罗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作出拘留决定,对罗伟司法拘留15日,罗伟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罗伟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伟申请撤回复议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罗伟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黎代理审判员 徐 梅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