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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男,26岁,汉族,住泊头市洼里王镇赵白河村。本院在审理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