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牛炳余与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炳余,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牛炳余,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