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戴卫平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卫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63号罪犯戴卫平,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钟刑二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戴卫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戴卫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后勤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罪犯戴卫平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戴卫平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戴卫平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戴卫平提出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戴卫平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确认罪犯戴卫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戴卫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卫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