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泽霖、陈容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泽霖,陈容珍,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8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孙炳章,该行行长。被告陈泽霖,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容珍,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福安市。被告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泽霖、被告陈容珍、被告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名下价值1894463.14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泽霖、被告陈容珍、被告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94463.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泽霖、被告陈容珍、被告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94463.14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