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执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薇与被执行人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薇,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169号申请执行人董薇,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纲,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2323室。法定代表人陈吕龙,总经理。董薇与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天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已不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吕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453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已处置财产外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张怀建执行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