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艳秋与深圳市雅鸟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秋,深圳市雅鸟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194号原告罗艳秋,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深圳市雅鸟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唐茜,总经理。原告罗艳秋与被告深圳雅鸟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雅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谢义克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别于2015年5月6日第一次、于2015年5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艳秋与被告雅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艳秋诉称,其于2014年11月20日到被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福克拉广场43-9的门店工作,担任软装设计师一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没有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后原告经被告同意,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限的工资未支付。工作期间,被告通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1月的工资545元、2014年12月的工资2181元、2015年1月的工资1974元,另以现金方式支付2015年2月的工资18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及业绩提成1740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955元。被告雅鸟公司答辩称,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发现原告通过邮箱方式窃取了被告所有的机密资料,根据被告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原告的行为应当予以开除并扣发工资。此外,原告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原告自愿承诺不领取工资报酬。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曾提出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拒签,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各自的诉辩主张,举示证据如下: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收件回执》,用以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2.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用以证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的情况。被告对原告举示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不存在2014年11月份的工资,并且原告作为设计助理的底薪为1800元/月,银行流水中所载明的工资数额中包含了部分原告垫付的货款。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举示证据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举示的证据1,被告就其否定主张未能提供任何依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可以查明以下事实:雅鸟公司系从事软装饰工程、室内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等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2014年11月20日,罗艳秋到雅鸟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雅鸟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向罗艳秋支付工资545元、于2015年1月13日支付货款2181元、于2015年2月10日支付工资1974元。罗艳秋工作至2015年3月21日未继续上班,并于2015年3月26日就本案诉争事由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本案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罗艳秋每月的工资数额分歧较大。雅鸟公司对于其向罗艳秋支付工资情况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罗艳秋承认雅鸟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部分货款,但对扣除货款后的实际工资数额双方均未能举示任何证据。本院对此认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陈述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以依法予以确认,但雅鸟公司对于其反驳主张仍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现雅鸟公司对于工资数额中包含货款数额的多少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雅鸟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罗艳秋的工资数额,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结合庭审已查清的事实,将款项名称为货款的支付项目予以排除,并以罗艳秋完整月份的2015年1月工资1974元和2015年2月工资180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1974元+1800元)÷2个月=1887元/月对原告的工资标准进行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1日的工资未能举示相应的工资支付证据,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上述期间的工资=(1887元/月÷30天/月)×21天=1321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没有及时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20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887元/月×3个月+(1887元/月÷30天/月)×2天=5787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雅鸟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罗艳秋拖欠的工资1321元。二、被告深圳市雅鸟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罗艳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787元。三、驳回原告罗艳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深圳市雅鸟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宇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