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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4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住湖南省祁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曾祥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曾祥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5时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陈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凰岗大道羊城学院门口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车辆,被告人李某因不服陈的执法,殴打、谩骂并威胁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陈,后被当场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称没有打交警,其跟交警说办完事就马上开走车,交警没有理我继续开单,其拿着罚单问他去哪里交罚款,不小心挥手将他帽子碰掉了。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本案陈述的暴力“殴打”没有主客观基础,李某没有伤害交警的故意,也没有做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的作用力的行为,视频反映李某用左手中指指向交警警帽,以借此表达对机械执法的不满,后将警帽碰掉。⒉李某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他的行为只是一类暴力行为,而非真正的暴力行为,未造成公务人员身体伤害也未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险性小,不具有刑罚当罚性;⒊案发后李某已表示后悔,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5时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陈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凰岗大道羊城学院门口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车辆,被告人李某因不服陈的执法,殴打、谩骂并威胁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陈,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⒈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15日16时许,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⒊工作证件、证明、执勤经过,证实2015年1月19日15时至18时,民警陈某根据安排在增槎路、凰岗大道一带执勤工作。⒋违法停车告知单,证实2015年1月19日15时51分,民警对违法停放在凰岗大道的粤B×××××号牌棕色小型客车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⒌视频资料及截图,证实2015年1月19日15时53分许,民警陈某对停放在凰岗大道的粤B×××××号牌棕色小型客车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在车上,后拍照取证;15时54分33秒,被告人李某出现并说“在这里办点事”;后民警继续向前走,对另2辆违停车辆进行执法;15时57分许,民警走到羊城学院门口另一边继续执法时,被告人李某一手拿着单快步走过学院门口,一边说着“你怎么当民警的”等话一边挥着拿单的手,李某走到民警旁边时,民警告知他说“现在告知你我有权责录像,你有什么问题你可以自己去咨询”话没说完,李某右手向民警头部挥打,民警帽子掉落,民警当即说“你打我”,后拿起帽子并抓住李某;15时58分许,民警抓住李某并报警时,李某还说了“我搞死你家里人”等话语,还要求民警“你放不放”。⒍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实其是交警白云二大队石井中队的民警,2015年1月19日15时50分许,其到石井街凰岗大道路段整治乱停放并对违停车辆执法拍摄,有一辆车牌号粤B×××××棕色东风小客车违章乱停放在羊城学校围场旁边,其对该车辆开好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取证拍摄完离开,该车辆的车主就出现,其继续在该地方附近执法其他车辆。当其到羊城小学门口该东风小客车的车主就跑过来跟其理论阻碍其执法,车主用拳头打到其头部左边,并将其头上帽子打到地上。后有三名男子陆续从旁边工地出来,三名男子和车主一起与其发生口角,其中一名男子和车主与其发生拉扯。之后凰岗治保会人员和民警到场。该男子从远处边走过来边对着其骂,走到其面前骂,其正告知该男子正在拍摄视频时,该男子就用拳头打其头部,打完后想跑就被其抓住,他就开始用粗口骂其,还恐吓其不将他放走就有其好看的。经辨认,陈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就是阻碍其执法的男子。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9日16时左右,其将车牌号为粤B×××××东风小汽车停在凰岗大道羊城学院前的马路边,后在旁边的建筑工地干活。期间有执勤交警过来执法,并开了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贴在其车上,拍照取证。其见到后就跑过去跟交警说刚停了一会希望他能给次机会不要开罚单,但交警仍然继续执法,其当时心急,就跟交警说这样其一天的活就白干了,其一边说一边挥动自己的手,就将交警的帽子碰掉到地上,交警就抓住其不放,要带其去治保会处理,其朋友就过来拉住交警的手让交警放开其,正在拉扯时,就有治安员和民警来到现场,后其就到派出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辩解没有打警察及辩护人提出李某没有暴力殴打警察及不应定罪处罚等意见,经查,首先,李某在违法停放车辆被开罚单拍照后向民警要求网开一面实属无理要求,民警依法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开单拍照,且一视同仁、公正执法,没有给李某网开一面,面对李某的纠缠不予置理,民警的执法行为恰当,并不存在辩护人所说的“机械执法”问题;其次,在民警继续执法且已走到学院门口另一边后,李某拿着单大步走近民警且对民警进行无理的指责、谩骂,其动机已非常明显,而在民警口头告知还没说完时李某动手挥打民警头部,视频反映的李某当时的神情、挥打的方向、幅度、力度及话语均充分反映了李某暴力袭警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足以认定为暴力殴打行为;李某及辩护人所说的“手指不小心碰到”的情况与视频反映的客观情况严重不符,李某及辩护人将李某明显的暴力袭警进行轻描淡写甚至说成“子虚乌有”,明显是违背客观事实的;最后,法律不仅应保障现场执法人员一视同仁、公正执法的权威,而且更加应保障现场执法人员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李某暴力袭警的主客观事实明确,其已对民警作出了暴力、威胁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定罪处罚;综上,李某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