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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伟晋与陈明波、王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晋,陈明波,王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陈伟晋,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基隆。被告陈明波,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泽新,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晋与被告陈明波、王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伟晋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