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伟晋与陈明波、王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晋,陈明波,王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陈伟晋,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基隆。被告陈明波,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泽新,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晋与被告陈明波、王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伟晋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