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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龙海市多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郭清泉、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海市多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清泉,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龙海市多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火车站边。法定代表人王大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兆雄,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幼蕊,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清泉,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67号。法定代表人许雪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龙海市多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海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郭清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志梅审 判 员  李耀光代理审判员  翁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燕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