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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仲明与杨永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仲明,杨永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黄仲明。被告杨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仲明与被告杨永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仲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