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仲明与杨永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仲明,杨永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黄仲明。被告杨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仲明与被告杨永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仲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