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裕其与刘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裕其,刘善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郑裕其,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刘善军,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裕其诉被告刘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裕其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裕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郑裕其负担。审判员 高幼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其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