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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裕其与刘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裕其,刘善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郑裕其,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刘善军,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裕其诉被告刘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裕其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裕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郑裕其负担。审判员  高幼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其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