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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德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德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嘉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继民,卢龙县六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德宽,职工。委托代理人董俊学,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德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德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