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学民、宫军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学民,宫军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任亚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学民,男,39岁。被告宫军章,男,40岁。原告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学民、宫军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纪怀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民、宫军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2月2日16时42分,被告宫军章驾驶被告李学民所有的蒙D*****小型轿车沿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赤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利丰泰奇店门前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任亚东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蒙D*****号奥迪A6L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5年2月13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赤红公交认字(2015)第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宫军章承担全部责任,任亚东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书记载,蒙D*****号机动车保险已过期。受交警大队委托,赤峰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赤发该认鉴字(2015)17号鉴定结论书,损失价值为1691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汽车修理费16190元、停车费260元、鉴定费200元、租车费14000元、车辆折旧费及误工费20000元,以上合计5137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学民、宫军章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6时42分,被告宫军章驾驶被告李学民所有的蒙D*****小型轿车沿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赤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利丰泰奇店门前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任亚东驾驶的蒙D*****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2015年2月13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赤红公交认字(2015)第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宫军章承担全部责任,任亚东无责任。受交警大队委托,赤峰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赤发改认鉴字(2015)17号鉴定结论书,车辆损失1691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汽车修理厂收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宫军章驾驶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将原告车辆损伤并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应予赔偿。被告李学民所有的蒙D*****号机动车交强险过期未及时投保,对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修车期间租车费用诉讼请求,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按每日50元30日计算为1500元(时间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3月3日)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折旧费、误工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宫军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14910元、停车费26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500元。合计16670元。三、驳回原告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元,邮寄送达费60元,鉴定费2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222元,由赤峰明任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2元、由被告宫军章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