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隆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隆某(曾用名隆丽萍),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梁某(曾用名梁雄华),个体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隆某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梁某已通过银行将其尚欠汽车转让款2300元转到隆某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隆某予以认可。2015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梁某当庭又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00元支付给隆某,至此执行标的款3400元,被执行人梁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