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旗与田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旗,田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陈旗。法定代理人:陈凤中(系原告陈旗之父)。被告:田鑫。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旗与被告田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旗以其与二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旗撤回对被告田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1070元,由原告陈旗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同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