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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行非执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38)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吕行非执复字第24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文水县城东。法定代表人曹会成,局长。复议申请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文水县人民法院(2015)文行非执字第24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文水县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于法无据,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文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3年11月16日送达了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文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明显超过了上述“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且该强制执行申请书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文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栋审判员  刘云兰审判员  刘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