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行非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田玉武、郑远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田玉武,郑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行非审字第00008号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法定代表人何鹏林,局长。被申请人田玉武,男,无业,住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被申请人郑远梅,女,无业,住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对该局作出的掇卫计生征决(2014)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即对被申请人田玉武、郑远梅夫妇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5832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田玉武、郑远梅于1994年结婚,,田玉武为苗族,郑远梅为汉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该夫妻于1997年10月5日生育一男孩,于2013年3月22日未经批准在计划生育政策外又生育一女孩。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所作出的掇卫计生征决(2014)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向被申请人告知了征收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其作出该行为的程序符合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规定。综上可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和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向其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掇卫计生征决(2014)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田玉武、郑远梅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8320元。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杜克斌人民陪审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