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洪伟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631号罪犯王洪伟。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洪伟自入监以来,经过学习逐渐认清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李洪志编造的骗局,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时汇报思想,自愿参加公益劳作,无违纪行为。该犯2012年5月29日,通过监狱验收;2012年6月27日,通过监狱局验收;2012年6月29日,通过司法局验收。该犯自转化以来,不仅能够自觉提高思想认识,而且主动帮助其他未转化的“法轮功”罪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伟于2008年11月3日入监。2011年8月3日罪犯王洪伟写出保证书,2011年8月5日罪犯王洪伟写出悔过书,表示彻底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决裂,永不反弹。2011年8月15日罪犯王洪伟写出揭批材料,认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以及自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2014年9月25日天津市女子监狱教育科证明罪犯王洪伟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按时出勤,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合格。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四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洪伟经过监狱机关的帮教和自身学习、按时汇报思想,认清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及其自身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该犯不仅能够自觉提高思想认识,而且主动帮助其他未转化的“法轮功”罪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自愿参加公益劳作,无违纪行为,并通过了天津市女子监狱、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和天津市司法局的验收,可以认定罪犯王洪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回云庭审 判 员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