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侯志宏与郝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宏,郝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侯志宏,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牙科医师,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郝晓东,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牙科医师,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郝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郝晓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中,经查,本院在案件审理中作出(2014)迎中财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晓东名下太原市迎泽区郝晓东口腔诊所的工商档案。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晓东名下太原市迎泽区郝晓东口腔诊所工商档案的查封。二、按本院(2014)迎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由郝晓东变更为侯志宏;将诊所名称由“太原市迎泽区郝晓东口腔诊所”恢复原状为“太原迎泽志宏诊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许晓东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