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宝军与林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军,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军,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生,住陕西凤翔南指挥镇黄塬村2组7号。被执行人林琳,女,汉族,1985年5月26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花园**号楼*单元***号。本院执行的李宝军与林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82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