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葛明。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