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桂杰与枣强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强县人民政府,李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衡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强县新华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田理明,县长。委托代理人:崔召渠,枣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安世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杰,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枣强县枣强镇衡店村***号。上诉人枣强县人民政府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饶阳县人民法院(2015)饶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就该案件中发现的相关程序瑕疵问题,向上诉人发出司法建议一份。上诉人收到司法建议后,结合一审判决情况,经研究决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枣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枣强县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利审判员 孙晓燕审判员 房军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凤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