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海庆与赵玲玲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庆,魏玲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李海庆,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秀红,女,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玲玲,女,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庆与被告魏玲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庆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庆负担。审 判 员 亓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