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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廖信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廖信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明建,职务总经理。被告廖信名,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信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成都市芦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