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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健与刘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刘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54号原告:王健,男,1970年5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被告:刘政,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刘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健承担。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