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涿州市码头镇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与任良民、吴淑(书)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码头镇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任良民,吴淑(书)娟,任宝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涿州市码头镇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洪清,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良民。被告吴淑(书)娟。被告任宝贵。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港村委会诉被告任良民、吴淑娟、任宝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港村委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