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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侯某诉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私自改动原告档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086号起诉人侯某,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称,被告私自改动原告档案,将原告1964年参加工作改为1970年参加工作,退休费应按90%发放,护理费应按普通工人标准发放,违反了(1978年)104号文件。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人批准机关意见及审批意见,并赔偿原告6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侯某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海涛审判员  许丽荣审判员  陶美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