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10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92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牛惠玲,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以双方和好共同生活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