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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10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92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牛惠玲,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以双方和好共同生活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