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孟××与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孟××。被告史××。本院在受理原告孟××与被告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