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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四初字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刚与被告邱锦峰、黄锦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邱锦峰,黄锦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497号原告:刘刚,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邱锦峰,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锦利,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郭明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刚与被告邱锦峰、黄锦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恒辉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恒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