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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覃覃某某等人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某某,龙某某,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00013号原公诉机关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某某,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起担任平利县八仙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经平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中专文化,2002年起担任平利县八仙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经平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友凉,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中专文化,2005年起担任平利县八仙镇某村文书,住该村二组。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经平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某、龙某某、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某某、龙某某、蒋某某均犯贪污罪,分别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零六个月;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覃某某、龙某某、蒋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利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生学审 判 员  海明玉代理审判员  邝 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