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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蔡邦容诉郑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邦容,郑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蔡邦容,女,1949年8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被告郑广,男,1984年11月3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蔡邦容诉被告郑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邦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恒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家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