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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福勒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福勒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89号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AYMIANCHEO,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通中,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福勒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静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童,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福勒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借用设备已经返还,纠纷已经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2671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4241元,由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乾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尤 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