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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龙分社申请执行杨先晋、杨海琼、杨彬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龙分社,杨先晋,杨海琼,杨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32-1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龙分社,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接龙场龙桥街58号。代表人王文斌,主任。被执行人杨先晋,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海琼,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彬辉,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先晋、杨海琼、杨彬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彬辉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