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于敏,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翠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敏和被告姚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今年两岁。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四年来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生活极不检点,长期在外与别的女人同居,根本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且几次发信息背叛于我。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姚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承认我们夫妻感情一般,但是为了孩子还想过。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想要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和被告姚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姚某乙。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原告在2014正月初三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此后被告姚某甲曾多次发短信坦言与原告没有夫妻感情可言。现原告刘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共同作价为:2012年购买冀B×××××夏利N3轿车一辆,价值8000元,一台挂式格力空调、一台台式电脑总价值2000元,被告承认工资卡上有5000元工资。上述认定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和被告姚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夫妻关系恶化,导致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经济、生活互不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姚某乙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不适宜改变生活环境,判决随原告刘某生活为宜,被告姚某甲应承担相应的抚育费。庭审过程中愿被告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及作价,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和被告姚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姚某乙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由被告姚某甲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姚某乙18周岁止。2015年��育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2016年后抚育费于每年的6月1日一次性付清全年抚育费。被告姚某甲对孩子有探视权。三、婚后共同财产一辆夏利N3轿车、一台挂式空调、一台电脑、被告姚某甲工资卡上的5000元工资归被告姚某甲所有,由姚某甲给付原告刘某共同财产折价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馥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