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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民申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尹瑞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东,尹瑞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申字第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瑞先张晓东与尹瑞先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晓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