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山民申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尹瑞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东,尹瑞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申字第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瑞先张晓东与尹瑞先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晓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