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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三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杜振波与河北交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杜振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杨占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振坡,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西亭乡村。上诉人河北交建工程有限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交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磊,被上诉人杜振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宝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