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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罗凤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凤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334号罪犯罗凤珍,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2003)崇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凤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凤珍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2004)桂刑复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凤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凤珍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和学习,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评为2013年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凤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所认定罪犯罗凤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现有的刑期、分数和改造表现,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凤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