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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施德正泰有限公司与厦门电之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建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厦门市施德正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777号1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281624。法定代表人施露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威,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电之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6号1104室,组织机构代码70546927-1。法定代表人陈建术,总经理。被告陈建术,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银泉,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第三人杜永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厦门市施德正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电之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建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第三人黄银泉、杜永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第三人黄银泉下落不明,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李莹代理审判员罗彬人民陪审员高若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