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书芝与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书芝,张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宋书芝,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被执行人张玉才,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申请执行人宋书芝与被执行人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1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书芝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玉才的个人独资企业高唐县人和家具广场的土地使用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玉才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张玉才下落不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70000元,均未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3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麻庆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