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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南子慧、郑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南子慧,郑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87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负责人:郑晖。委托代理人:何笑珍、张洁,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子慧。被告:郑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告南子慧、郑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南子慧、郑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尚欠期内利息、复利共计22391.84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3日起,以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若被告南子慧、郑楠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的,则依法拍卖、变卖南子慧、郑楠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东村铂金公馆3幢606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71862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东村铂金公馆3幢606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71862号)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裁定对二被告的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南子慧、郑楠签订《中信银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综合授信合同》(编号:温抵字7335412013390381号)。合同约定:两被告以其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东村铂金公馆3幢606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71862号)作为抵押物,为被告南子慧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在授信期间内,授信合同项下各额度使用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即自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2日期间因原告向被告南子慧综合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等,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60万元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根据授信合同项下各额度使用合同、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被告郑楠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该笔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两被告于2014年1月3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房屋他项权证书编号为温房他证乐清市字第1356**号)。原告与被告南子慧于2014年1月3日签订《中信银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综合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编号:2013年柳字390381号)。合同约定:被告南子慧向原告申请贷款11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3日;合同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即贷款年利率为7.2%;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合同同时约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被告南子慧发放了贷款11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南子慧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22320.99元,期内复利70.8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子慧、郑楠应共同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22320.99元、期内复利70.85元,以及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5年1月3日起,以1122320.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若被告南子慧、郑楠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二被告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东村铂金公馆3幢606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71862号)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0万元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2元,减半收取74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51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支培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