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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武浩与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浩,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555号原告武浩。被告董斌。原告武浩与被告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浩撤回对被告董斌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雨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