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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帮政申请执行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帮政,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彭帮政,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美景菩提2号楼2单元9层158号。法定代表人王道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78号9#商业104、204号。法定代表人刘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帮政申请执行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劳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