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帮政申请执行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帮政,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彭帮政,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美景菩提2号楼2单元9层158号。法定代表人王道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78号9#商业104、204号。法定代表人刘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帮政申请执行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劳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