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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州茶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广州茶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28号原告:黄晓文,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广州茶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宋金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广州茶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晓文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旭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