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振霞诉赵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霞,赵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张振霞,女,4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赵天明,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霞与被告赵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霞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