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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振霞诉赵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霞,赵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张振霞,女,4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赵天明,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霞与被告赵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霞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