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秦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订立婚约。2011年12月15日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大。被告性格孤僻,脾气暴躁,说话言语生硬,常让原告无法适应。加上被告从部队复员回家,无事可做,缺乏责任心。在结婚三年间被告根本不信任原告,且常冷言冷语伤害原告,还不断向原告要钱。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被摩托车撞伤,被告不闻不问,让原告深感伤心。被告没有责任心,缺乏家庭扶助责任,还不断伤害原告。2014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在无任何联系,甚至原告都不知被告在什么地方,分居直到今日,原告深感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嫁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2014年9月25日领取(2014)乾民初字第00943号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又于2015年4月9日再次起诉离婚,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满6个月又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全部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涛 关注公众号“”